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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模版] 违法猫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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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9 19: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依据:

1、农业农村部明确将犬只移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猫从未列入该目录。猫狗都不在食用肉类范围,因此没有屠宰规程,法律上定性为伴侣动物;
2、《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应提前备案,提供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3、《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交给志愿者进行人性化妥善安置符合我国对伴侣动物的法律定位。

4、如猫狗车存在盗窃犬猫,违反《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保留证据(水印相机拍照、录像)。
  • 拨打110、12345举报,要求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办案:查处违法车辆、没收销毁作案工具、窝点、没收动物交由社会志愿者。
  • 如涉及偷盗猫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主报警,应给与受案回执)。
  • 后续跟进案件处理进度(农业农村部、公安部)

    *
    道路违法部分稍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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