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狗。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本《目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在《目录》实施过程中,确有需要调整的,由农业农村部根据实际情况,经认真评估论证报国务院批准。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动物保护数据中心
GMT+8, 2025-10-28 22:01 , Processed in 0.091955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