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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 射鱼弩行政处罚案例、《管制刀具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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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9 20: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附件pdf案例是对弓弩/射鱼弩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如报警后不予立案,应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可根据不立案理由补充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复议。
附件word是《管制刀具暂行规定》,如发现相关刀具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报警使用者以及售卖者。

射鱼弩行政处罚案件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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