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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狗屠宰销售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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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9 20: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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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狗屠宰销售相关问题  
                  
1. 我国没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狗肉,是否正确? 错误。

我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食药监法》、《刑法》都禁止销售狗肉。
1) 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将狗和猫移出《传统禽畜资源目录》, 特化为伴侣动物,不再作为禽畜管理。 我国的《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狗不是禽畜,我国没有狗的屠宰检疫规程,也没有任何机构可以违法出具狗的屠宰检疫报告, 任何城市都不可以设立狗的集中屠宰场,任何商家都不可以私自屠宰没有屠宰检疫报告的狗和猫, 不可以销售没有屠宰检疫报告的狗肉。  

2)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狗不是禽畜,不是肉类加工的原料,没有检疫规程因而也禁止进行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我国从来就没有制订过狗肉的食品安全标准,任何商家都无法提供狗肉的安全合格证明,无法保证他销售的狗肉对人体无害,所以任何餐饮企业不得采购狗肉。  

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所有经营项目必须获得经营许可, 进行备案。 所有销售狗肉的餐厅和狗肉批发零售商贩申请的都是禽畜肉类的食品经营许可,他们都没有狗肉的经营项目许可,都属于隐瞒真相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许可证应该吊销,并且一年内禁止继续申请。  

4)《刑法》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5)《刑法》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 并处罚金。

6)食药监法(2018)12号文。我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中, 食药监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第一条,就是未依法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122条)。

2.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销售狗肉,法无禁止皆可为,这个说法是否正确? 错误。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明确禁止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的动物。狗的养殖场, 屠宰场, 狗肉档, 狗肉馆, 狗车, 屯狗点,都是违法的黑色产业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我国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杀人, 为什么我们说杀人是违法犯罪呢?法无禁止皆可以解释的是私权利,不是社会活动。相反, 我国法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狗肉是不是肉类加工的合法原料?
不是,狗肉属于食品安全法上的非食品原料。根据《2023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只有禽畜才可以作为肉制品加工原料,狗和猫自从2020年5月29日被农业农村部移出传统禽畜资源目录, 不再是禽畜 ,不可以作为肉制品生产原料,属于食安法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2) 没有狗肉加工许可证, 也可以生产加工狗肉吗?不可以。
我国对肉类屠宰加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根据我国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应当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第五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 如果法无禁止皆可为,我可以申请一个狗肉生产加工的许可证吗? 4) 没有屠宰检疫规程的野生动物和老鼠, 是不是也可以随意屠宰销售?多个食品监督管理局回复,不可以。

5) 农业农村部说, 随着我国社会文明进步,将狗特化为伴侣动物, 不宜将狗列入畜禽管理。 连畜禽屠宰都需要检疫报告, 伴侣动物屠宰反而不需要检疫报告,就可以任意屠杀了? 这是社会的文明进步吗?

6) 农业农村部多次明确表示我国没有肉用犬的品种。所有的狗都是伴侣动物,不是只有家里养的宠物狗才叫伴侣动物。 养殖场的狗, 屠宰场的狗, 都是伴侣动物, 不是食用犬。

3. 吃狗肉是我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
请不要抹黑我国的传统文化, 那只是一小部分人的陋习而已。我国农业农村部已经从国家层面将狗和猫特化为伴侣动物。为什么我国连一粒糖一块饼干都有食品安全标准,唯独没有狗肉的食品安全标准呢?为什么我国有猪和牛等禽畜动物的屠宰检疫规程, 却从来没有狗的屠宰检疫规程呢?农业农村部反复强调我国没有食用犬的品种,不宜出台犬的屠宰检疫规程,因此, 任何屠宰场都不可能获得狗和猫的屠宰检疫报告,任何对犬猫的屠宰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动物防疫法第29条, 明确禁止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的动物。2018年春节,习近平主席发表讲话称狗是人类的好朋友, 我们习惯称他们为忠犬,瑞犬, 义犬。2022年国家教育部将救助流浪动物列入小学生义务教育劳动课程, 从小培育小学生要尊重生命,敬畏自然,善待动物。

3. 运输销售活狗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一条,第五十二条。必须依据第97条处罚,严重事情交由公安机关依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刑。 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 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保证可溯源。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之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 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 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 没有检疫证明的, 承运人不得承运。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及车辆,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4. 狗肉馆有营业执照, 合法经营, 所销售狗肉有合法来源,这个说法正确吗?
没有狗肉的经营许可证就不是合法经营, 没有屠宰检疫报告就是不可溯源,就等于没有合法来源!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所有经营项目必须获得经营许可, 进行备案。 所有销售狗肉的餐厅和狗肉批发零售商贩都没有狗肉的经营项目许可,都没有进行备案, 属于超范围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狗不是禽畜,不是农产品, 属于食品安全法上的非食品原料。 只有禽畜的肉才可以作为肉制品加工的原料, 狗不是禽畜, 不可以作为肉类加工的原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我国从来就没有制订过狗肉的食品安全标准,任何商家都无法提供狗肉的安全合格证明,无法保证他销售的狗肉对人体无害,所以任何餐饮企业不得采购狗肉。合法来源,不是说你有一张收据就叫做合法来源, 你必须要有狗的免疫档案才叫合法来源。  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 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保证可溯源。  

5. 对于销售狗肉的违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有哪些处罚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一是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二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一个狗肉档或者屯狗点杀狗点连续销售狗肉涉及2万元以上, 或者是持续违法时间超过3个月, 就属于“情节严重”, 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根据《刑法337》猫狗运输和私屠滥宰行为属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根据《刑法》143条, 对于严重的违反食安法的行为, 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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