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举报模版] 猫肉替代兔肉等其他肉类虚假销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6-10 23: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xxx(地址、电话)使用猫肉冒充兔肉进行违法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一、《食品安全法》:
1、根据《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猫肉是不在食用肉范围。猫肉没有合法检疫检验手续,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使用非食品原料、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肉类;
2、该商家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进行经营病死、毒死动物的未检疫肉类,属于黑作坊严重违法行为,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应根据第一百二十三条顶格处罚顶格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其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二、《刑法》
1、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若猫肉未经检疫,可能含有致病微生物或寄生虫,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情节轻重,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无期徒刑、死刑。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四、《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保留证据(拍照、录像、保存食品样本、购买记录)。
  • 拨打1231512345举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 举报给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溯源活猫来源,查处屠宰窝点,如涉及偷盗猫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起诉索赔,可要求商家退款、多倍罚款;
  • 后续跟进案件处理进度。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举报模版_猫肉假冒兔肉.docx

19.97 KB, 下载次数: 8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动物保护数据中心

GMT+8, 2025-10-28 12:10 , Processed in 0.112607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